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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卒中学会职工奖惩管理制度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6年3月11日 来源:中国卒中学会

中国卒中学会职工奖惩管理制度(试行)

 

为鼓励全体职工的责任感、积极性和创造性,表彰为学会工作创造特殊贡献的个人,并对违反劳动纪律、破坏工作秩序、不履行岗位职责、影响学会声誉,甚至给学会带来损失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处,按照“奖优罚劣”的基本方针,有功即奖、有过必罚、小过即改、公正公开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全体职工(包括劳务性质的兼职人员)

二、奖惩定义

1.奖励包括:通报表扬。

2.惩罚包括:批评、通报批评、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种。

三、奖励条件

1.通报表扬的条件:

(1)严格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,具有很强的责任心、奉献精神,工作表现突出、成绩显著,受到领导和同事广泛好评的。

(2)为学会工作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并被采纳,实践证明对改进学会工作作风和效率、推进实现工作目标卓有成效的。

(3)检举、揭发损坏单位利益的行为,防止经济利益损失的发生,或挽回重大经济利益损失的。

四、惩罚条件

1.批评的条件:

(1)不按考勤管理制度履行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外出的报批、报备手续的。

(2)工作时间长时间不在岗,或在岗干私事的。

(3)因个人原因导致重要办公设备损毁或遗失的。

(4)因工作失误导致错误并造成影响的。

(5)工作受到外部领导、会员和合作伙伴的正确批评的。

(6)违反单位规章制度、工作流程,不严格履职把关、推卸责任的行为。

2.通报批评的条件:

(1)不服从上级领导的正确工作指示和安排,消极怠工,不按计划推进工作的。

(2)因工作失误导致错误并造成单位声誉和利益受到损害的。

(3)因个人原因导致重要办公设备损毁或遗失,造成重大损失的,或故意损毁单位财物、破坏办公秩序和环境的。

(4)工作文件、单据、成果等造假的,或明知造假而未尽到监督、核查职责的。

(5)在获得批评处分后的6个月内,再次获得批评处分的。

(6)明知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但违规批准工作流程的行为。

3.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:

(1)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“不合格”的。

(2)违反劳动合同保密纪律的。

(3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达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条件,被国家有关机关单位处罚的,或被单位发现且本人承认的。

(4)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,包括但不仅包括如下行为:贪污、诈骗、索贿、受贿、吃回扣、财务票据造假、故意泄露单位保密信息等。

(5)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错误并造成单位声誉和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。

(6)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而批准工作流程,导致学会正常工作秩序受到重大影响的。

(7)在获得通报批评处分后的12个月内,再次获得通报批评处分的。

五、惩罚处分的撤销与延续

1.批评:在处分后的3个月内,如果没有受到新的处分,处分可自动撤销;如果受到新的处分,则自新的处分日起,延续6个月。

2.通报批评:在处分后的6个月内,如果没有受到新的处分,处分可自动撤销;如果受到新的处分,则自新的处分日起,延续12个月。

3.受到批评与通报批评的期间,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降低至少一级岗位工资、绩效工资。

六、奖励、惩罚的通知、决定

1.奖励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并公布。

2.惩罚的决定由秘书长办公会作出,在决定后的3天内由行政与财务部通知到有关人员,在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申诉,由秘书长办公会根据申诉情况作出最终决定,然后公布。

3.员工个人受到奖励或者惩罚的,直属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。

 

本办法自2026年3月10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起试行。